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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 ......     (共2614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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