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围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 ...... (共1364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