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 ...... (共742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