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消防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变更、注销
一、消防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消防行政许可的撤销包括以下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消防行政许可:
(1)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消防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消防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消防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消防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上述情形撤销消防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 (共153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