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建造许可证申请
4.6.1 申请受理程序
根据《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的规定,核电厂营运单位在取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筑,为了申请《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者必须在厂址选定后、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筑前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申请《核电厂建造许可证》需提交的技术报告包括: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和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
4.6.2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
1.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的审评
...... (共267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