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 年12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 年4 月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3 年10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 ...... (共29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