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即《中葡北京条约》。是葡萄牙占据澳门后中葡两国对澳门地位作出规定的第一个条约。1886年11月23日,清廷派金登干到达葡国首都里斯本进行谈判,在澳门地位问题上坚持写上“租赁”字样。1887年3月27日,葡萄牙外交大臣巴罗果美和中国代表金登干分别代表自己的国家在草约上签字。草约共分4款。第二款规定:“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第三款规定:“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第四款规定:“洋药税征事宜应如何会同各节,凡英国在香港施办之件,则葡国在澳类推办理。”为了正式签约,1887年7月13日,葡萄牙特命全权大使罗沙到达 ...... (共58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