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
1989年7月8日葡萄牙第二次修改宪法,规定澳门地区拥有享有自治且适应澳门特殊情况的本身司法组织,以适应《中葡联合声明》签订生效后澳门过渡新形势的需要。次年修订《澳门组织章程》时,将这一规定纳入新章程,并列明“澳门司法制度的纲要由共和国议会订定”。1990年8月,葡萄牙部长会议向国会提出《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提案,1991年6月19日获国会通过。纲要法既照顾到澳门现行司法制度,又参照遵守《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中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如审判权属特别行政区法院;终审权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法院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享有适当的豁免 ...... (共120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