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通商条约
1904年11月11日,清朝钦差办理商约事务大臣、工部尚书吕海寰,与葡萄牙国参政大臣白朗谷、驻扎上海管理本国通商事务兼办商约总领事官博帝业,以“推广彼此两国贸易交涉并振兴彼此权利”为名,订立《中葡通商条约》。条约共20款。主要内容有:(1)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北京会定议和条约内之第六款所定加增进口税则,葡国兹允遵照办理,但别国所享最优利益,葡国应得一体均沾无异,且葡国之商民所完税项始终不得较无论何国商民所完者稍有增减,故曾于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所定条约内十二款应行销废。(2)葡国愿允遵照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会定通商条约及办理洋药之专条所载各 ...... (共107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