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的权利与议员资格的丧失
(1)议员的权利:①提案权。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因为公共开支在立法会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时,立法会议员已经发表过意见,立法会已作出决议,政府已经按照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执行,所以不能由立法会议员经常提出公共开支议案。政治体制是基本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其原则已在基本法中形成和确定,因此议员不能就此提出议案,经常改变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政府运作属政府日常的 ...... (共67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