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派驻机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制,督促参建各方按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和程序报批。
(3)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及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开展环保、水保设计和实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费用,积极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材料等的应用。
(4)建立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机制,结合工程实际,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培训计划,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环保意识。
(5)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委托环保监理,主动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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