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审批制度
日本地方政府要发行市政债券,必须向自治省[1]上报计划,并经自治大臣批准。自治大臣批准时,要与大藏大臣[2]协议,听取大藏大臣的意见,所以称为协议审批制度。自治大臣与大藏大臣审批地方政府发债的重点是当年不批准发债或限制发债的地方政府名单,确定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不按时偿还债券本金或发现以前通过明显不符事实的申请获准发债的地方政府,不批准发债;二是对当年地方税的征税率不足90%或赛马收入较多的地方政府,限制发债;三是严格限制有财政赤字的地方政府发债。
[1]日本是一个形式上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实际上中央对地方有着极为强大的影 ...... (共23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