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用途限制
日本对于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有明确限定。日本《地方公债法》规定,市政债券主要用于以下各项事业:交通、煤气、水道、住房等建设所需经费;灾害紧急事业费、灾害后生产恢复事业费和灾害救济事业费;所有地方普通税税率都高于标准税率的地方政府所从事的文教、卫生、消防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
此外,日本作为中央集权制国家,由于上级的法律或道义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下级的债务不可避免地成为上级的或有债务,上级不得不成为下级债务的实际上的最后承担者,因此,在日本实际上存在着双重保证的偿还机制安排。地方政府作为债券发行或担保者是第一次 ...... (共43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