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本条规定得以实现的首要前提是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必须是“在履行职责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3)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4)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 ...... (共284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