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以及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玩忽职守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 ...... (共168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