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单位(场所)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场所)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意见。
一、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检查工作流程
二、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检查工作要求
(一)受理
单位(场所)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并附送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法律文书复印件等材料。
(二)检查确认
在受理申请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派消防监督检 ...... (共175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