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厂址选择审评申请
4.3.1 申请受理程序
在核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申请者必须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选址阶段)》。经审评,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核电厂厂址安全和环境初步评价意见,该初步评价意见将纳入核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并上报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作为国家核准该核电厂项目的依据之一。
项目业主委托设计院编制《厂址选择报告》,并根据设计院提交的外委技术专题任务书,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外委技术专题相关工作。外委技术专题完成后,项目业主将成果报告提交设计院,设计院开始组织人员编写《厂址选择报告》。 ...... (共302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