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对市政机构的规定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非政权性”指不具有统治权的性质。澳门特区的市政机构不能行使统治权,不具有管理澳门地方政治事务的权力。但市政机构又是法定机构,是居民依法组织起来参与社会民生公益事务管理并对政府有关决策提供咨询的机构。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区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的事权范围与目前市政机构所承担的社会公益事项范围大体相同。其活动方式一是向居民提供服务,二是向澳门特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 (共48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