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公务人员的基本条件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对其国籍未作特别限制。按照居民人口构成的比例,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籍居民应成为澳门特区公务人员的主体。这体现了国家主权之下“澳人治澳”的原则,有利于公务人员队伍的稳定和澳门社会的稳定,对于加速澳门公务员本地化进程有积极作用。基本法还规定了3种例外情况:(1)澳门特区成立时原在澳门政府任职的公务人员,倘若尚不是澳门永久性居民,亦可留用。这是为实现政权平稳过渡稳定公务人员的特殊措施。(2)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可被澳门政府任用,担任各级公务人员,某些 ...... (共39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