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公务人员
澳门现行法律中没有“公务人员”这一概念,而习惯使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公务员”、“公职人员”、“服务人员”和“散位人员”等称谓。基本法未对此加以规定。中葡联合声明表述为,澳门特区成立后,“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均可留用”。从这句话理解,公务人员大致相当于现在澳门法律中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又称公职人员)所涵盖的范围。澳门现行制度中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根据澳门政府近年颁布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职程》、《澳门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和《澳门外聘人员通则》的规定,由三类人组成: ...... (共2601字) [阅读本文]>>